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決定》,社會組織、慈善事業、社會工作、志愿服務迎來新機遇!
2024年7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被人們稱為“新時代新征程上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向廣度和深度進軍的總動員、總部署”,“是指導新征程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決定》提出的要求,對社會組織、公益慈善、企業履責、社會工作、志愿服務、養老服務等領域將產生重大影響,社會公益力量需要認真學習、積極貫徹落實。
一、強調企業和企業家對社會責任的履行
《決定》: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支持和引導各類企業提高資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履行社會責任,加快建設更多世界一流企業。
啟示:2020年7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在弘揚企業家精神方面對企業家提出五點希望,一是希望大家增強愛國情懷;二是希望大家勇于創新;三是希望大家誠信守法;四是希望大家承擔社會責任;五是希望大家拓展國際視野。
《決定》明確提出要弘揚企業家精神,并且將資源要素利用效率、經營管理水平、履行社會責任三者并列,作為世界一流企業的要素。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再次得到強調,那么要如何做呢?企業家座談會上關于承擔社會責任方面提到了投身各類公益事業、積極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務、關愛員工等內容,可以作為一種參考。
企業和企業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將為公益慈善事業帶來更多資源和項目,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需要社會組織積極應對。
二、為教育公益事業指明新方向
《決定》: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必須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健全新型舉國體制,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啟示: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于教育的論述被置于第十二節——推進社會事業改革創新,明確提出要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該節的總體概述是,實現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必須加快社會事業改革,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為社會提供多樣化服務,更好滿足人民需求。
《決定》同樣提出要深化教育綜合改革,但相關論述被放在第四節——構建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該節的總體概述是,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必須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健全新型舉國體制,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從社會事業的組成部分到創新體制機制的一部分,兩相對比,教育改革的著眼點和重點發生了變化。教育公益只有理解并適應這樣的變化,將重點從有學上到上好學再到學有所用,補充現有學校教育在科技創新培育方面的不足(設備、師資、課程、思維等),才能受到更多主體的認可,獲得更多主體的支持,從而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浪潮中發揮更大作用。
除了上述主導方向的變化之外,關于教育改革的還有兩點值得教育公益關注。
一是《決定》提出“優化區域教育資源配置,建立同人口變化相協調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供給機制”。這一要求將會對流動兒童、留守兒童就學產生重大影響,關注留守兒童、流動兒童的公益項目需要進行研判并調整。
二是《決定》提出“完善義務教育優質均衡推進機制,探索逐步擴大免費教育范圍。健全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專門教育保障機制”。這一要求將逐步解決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教育階段的孩子的學費等問題,對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教育助學項目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社會組織在科技發展中大有可為
《決定》:健全科技社團管理制度。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鼓勵在華設立國際科技組織,優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團對外專業交流合作管理機制。
加強有組織的基礎研究,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礎研究比重,完善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基礎研究投入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企業、社會組織、個人支持基礎研究,支持基礎研究選題多樣化,鼓勵開展高風險、高價值基礎研究。
啟示:《決定》的相關論述為社會組織在科技發展中發揮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撐。一是體制上要健全科技社團管理制度;二是鼓勵科技社團開展國際交流,要“優化科技社團對外交流合作管理機制”;三是為社會組織在科技發展中發揮作用指明了方向——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個人支持基礎研究。
目前,國內已經有多家企業和企業基金會發起設立了針對科學家、科研項目的獎勵支持基金,《決定》的出臺,對這些企業和企業基金會是極大的鼓舞,將引導更多公益力量進入科技發展尤其是其中的基礎研究工作中。
四、社會組織在協商民主中不再可有可無
《決定》:完善協商民主體系,豐富協商方式,健全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平臺,加強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機制。
啟示: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
其中關于社會組織參與協商民主的表述是拓寬渠道、深入開展,而《決定》的表述則已經發展到“健全制度化平臺,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機制”。
對社會組織來說,參與協商不僅僅有了渠道,更是有了制度化平臺,有采納、落實、反饋機制,不再是可有可無。一方面,社會組織參與能夠常態化參與協商,社會組織的意見建議可以充分表達;另一方面,社會組織有沒有能力參與協商,有沒有能力在協商中發揮重要作用,對社會組織將是一個重大考驗。
五、公益慈善事業在三次分配中繼續發揮作用
《決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勞動者工資決定、合理增長、支付保障機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完善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再分配調節機制。支持發展公益慈善事業。
啟示:“支持發展公益慈善事業”的表述在《決定》中被置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這一部分,表明公益慈善事業在“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中的作用繼續得到肯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是肯定與激勵,更是一種鞭策。如何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對社會公益力量將是一個重要而長期的工作與目標。
六、互助性養老服務被提升到更重要的位置
《決定》:優化基本養老服務供給,培育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健全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機制,鼓勵和引導企業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推進互助性養老服務,促進醫養結合。
啟示:應對人口老齡化需要提供更多的養老服務,《決定》明確提出的養老服務包括基本養老服務(政府、全體老人)、社區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政府、入住老人)、互助性養老服務(志愿者)。
《“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提出“以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等為依托,構建農村互助式養老服務網絡”。2024年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發展銀發經濟增進老年人福祉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養老志愿服務激勵與評價機制,開展農村互助式養老”。
《決定》再次提出“推進互助性養老服務”,給社會組織、養老公益項目、志愿服務提出了一條切實可行的路徑,需要引起格外重視。
七、加強社會工作者隊伍和志愿服務體系建設
《決定》:健全社會工作體制機制,加強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加強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推動志愿服務體系建設。
啟示:在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黨中央決定組建中央社會工作部,并在省市縣三級成立黨委社會工作部門。各級社會工作部門在組建完成后積極開展工作,《決定》關于健全社會治理體系的要求為工作的開展指明了方向。
中央委員、中央社會工作部部長吳漢圣在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表示:“我們將加強社會工作者隊伍和志愿服務體系建設,讓更多愿意服務社會的人有渠道、有載體、有機會參與進來,共同創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讓更多愿意服務社會的人有渠道、有載體、有機會參與進來”的表述,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指向。渠道在哪、載體是什么、機會如何創造?需要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工作者在實踐中探索和創新。
八、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治理中不斷發展
《決定》: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啟示:《決定》第十三節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中明確提出要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其中包含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兩項任務。
吳漢圣在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表示,要加強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探索加強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黨的建設有效途徑,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組織發動各類組織、各類群體參與社會治理、服務人民群眾。
社會組織應該也必須在社會治理中發揮作用,也只有這樣,社會組織本身才能茁壯成長,成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