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場景不斷擴展,“保險+慈善”能擦出怎樣的火花?
“慈善+保險”能擦出怎樣的火花?近日,一種慈善保險的新公益形式在業界流傳,投保人將慈善組織作為受益人,將捐贈人的保險權益轉化為捐贈權益,通過長年的保費續繳,幫助慈善機構解決未來現金流入不確定性痛點,增加長期募款的可能。
慈善方式推陳出新,行善技巧多元有序,讓公益公約數發展到最大。從貨幣、物資捐贈,到不動產、遺產捐贈,再到慈善信托、股權、著作權捐贈,再到如今慈善保險捐贈……一些低門檻、便捷性、易操作的公益項目豐富著公益場景,滿足公眾的公益需求。
眼下,慈善場景不斷拓展,在思考如何解決保險投保人公益落點、慈善組織獲得長期資金的合作對象如何保障等問題時,“慈善+保險”的創新模式正在成為探路者。
慈善保險合同
慈善場景公益新方式
7月8日,來自廣州的張鈞將購買的壽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簡稱“壹基金”),成為首個與壹基金簽訂慈善保險的捐贈人,定向支持壹基金相關公益項目。
慈善保險,是由中國再保險集團和華泰保險經紀牽頭推進,一種慈善新業態服務模式,由中國人保壽險和招商仁和人壽正式落地,首批客戶完成了“慈善保險”投保。
該保單的特別之處在于加入了慈善捐贈義務,根據保單協議,慈善保險有兩種捐贈模式:一是身故捐贈(含意外),二是生前捐贈。投保人每年向保險公司繳納相應保費,保證受益人權益存在并逐年累加,待其身故后,保險公司將投保人的“身故保險金”以捐贈方式支付給其生前簽訂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在不影響投保人本身權益的同時,將這些資源再次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另外,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期間覺得捐贈時間較長,生前也可實現保單的現金價值捐贈。
張鈞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自己是一名法律人士,認為這是一種新的慈善方式,購買這份慈善保險是一種行善行為的探索和嘗試。
“現階段,國內慈善工具還不多,大多直接捐贈款物行使慈善權利。偏熱的‘慈善信托’、‘DAF(捐贈人建議基金)’未形成規模,更為前沿的‘資產證券化’慈善方式較為遙遠。”張鈞說,“慈善保險,以年度繳納保費方式視同捐贈,有助于培養捐贈習慣,倡導終身慈善。”
華泰經紀人身險事業部副總經理暴棟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慈善保險不是孤立的產品,而是由專屬保險產品和系列配套法律合同組成的金融服務。保險行業的傳統規則,與慈善行為閉環之間存在一些規則障礙,慈善保險項目在參與者的努力下找到了解決路徑;慈善保險服務的推出,希望搭建慈善與保險的橋梁,探討兩者中間的交融地帶,開創性做一些理論制度探討和研究。
慈善組織長期資金來源
按照慈善保險的定位,一是培養捐贈人的捐贈習慣和行為,二是給慈善組織提供長期資金。兩者有一個共同點,即保費繳納和身故賠付在時間上的長期性,也是投保人對慈善組織未來資金流的捐贈承諾。
現行《慈善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暴棟表示,這意味著每年給慈善組織沉淀的資金不多,很難對一個公益項目進行長期規劃,對于慈善組織可持續發展帶來壓力。慈善組織、金融機構互動合作,讓慈善保險帶來的長期資金支持慈善組織,對穩健發展帶來益處。
根據慈善保險協議,滿足執行條件有兩個:一是投保人繳納保費;二是保險公司將投保人的保費有效運作,最終給到慈善組織。根據現行協議,投保人繳納保費最長20年,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0年的不同年限繳納。投保人可自行選擇保費繳納時長,分期分年繳納將分擔捐贈壓力,或每期可以購買(繳納)更多額度,這樣未來賠付杠桿會更大,這意味著投保人能向慈善組織捐贈更多的長期資金。
據暴棟介紹,慈善保險的首批客戶中有選擇購買(繳納)15年的,也有20年,平均在5年或10年。這個時間不算太長,在投保人預期范圍內。另外,如果投保人在5年內或10年內發生變故,如本來要繳納10年,但第7年發生變故,那么比例保額減少,后3年則不需要繳納;前面已經繳納的均視同捐贈,保險公司會按照協議將投保人理賠款全部捐贈給投保人指定的慈善組織。
暴棟認為,保險的最大特點就是保障周期長,長期的資金沉淀管理和跨周期資金投資均是保險公司扮演的長周期角色,將保險服務于慈善,將為慈善組織的資金帶來長期保障。
據了解,“慈善保險”與普通贈與險不同。后者基本是由慈善組織或保險公司作為出資方,購買保險產品直接向受益人或機構捐贈。此時的保險產品只是一個交付商品,類似于慈善組織執行項目,這并不利于保障慈善組織的長期資金來源。慈善組織要想獲得長期發展,需有更成熟的體系,有持續的資金來源。慈善保險的設計模式,可以讓公眾更安心地長期參與,從而解決慈善組織可持續發展面臨的資金問題。
壹基金華南合作發展部高級經理唐藝蕾表示,慈善保險作為長期資金,是一種公眾參與慈善的新方式。“我們也期待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參與到公益慈善項目中來,這樣投保人能夠深入了解、見證慈善資金的使用,增加投保人與慈善組織之間的信任。”
招商仁和人壽慈善保險合同
慈善保險能否撤銷
慈善組織因投保人購買慈善保險獲得長期資金來源,慈善保險滿足了投保人捐贈意愿。慈善保險在實施過程中受益人可否更改,保險合同能夠撤銷嗎?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這意味著,如果捐贈是通過公開承諾或簽訂書面協議進行的,并且涉及公益或道德義務,那么這種捐贈不可撤銷。
2016年9月1日實施的《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情況,捐贈人應當與慈善組織或其他接受捐贈的人訂立書面捐贈合同,如果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拒不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請求捐贈人履行交付捐贈財產的義務。
唐藝蕾表示,投保人參與慈善保險前,投保人要與保險公司、慈善組織簽署保險合同、服務協議、捐贈合同等四份協議。針對捐贈撤銷在協議中專門有一條“協議變更與解除”,約定了哪些情況能夠變更和解除。其中分為捐贈者、受贈者兩方面:捐贈者變更受益人只能在慈善組織或者項目之間進行,例如由A公益基金會變更為B公益基金會,或將A公益基金會中某個慈善項目變更捐贈比例;作為受贈者的慈善組織,如遇到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處罰或年檢未達標,不再具備受捐資質等觸發變更和解除條款的情形,捐贈方可以變更受捐方或解除捐贈協議。
那么,已經購買儲蓄型保險且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如果在保險合同期限內,該受益人想嘗試轉變為慈善保險模式,將受益人變更為慈善組織是否可行?
暴棟表示,這完全可以,但該行為屬于個人行為。投保人將“儲蓄型保險”更改受益人為慈善組織后,保險公司仍將基于原先投保人購買的“險種”服務協議履約,缺乏額外服務承諾,無法實現慈善閉環。因為投保人在原有“保障險”保單上更改受益人后,有可能再次改回,這意味著撤銷權在投保人,無法承諾慈善捐贈的不可逆性,這樣投保人得不到合約的約束。
探索慈善保險新模式
6月12日,人保壽險慈善保險在京啟動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的保障,后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
2024年6月,中國銀保監會公布數據顯示,2023年年底,保險資金運用余額28.16萬億元,比銀行理財產品多出1.36萬億元;銀行理財產品規模同比下降3.1%,保險資金余額同比增長11.08%。
暴棟坦言,慈善保險的推出并不容易,開發成本不小。保險實現利息或收益的兌付,需要整套精算及運營機制。“慈善保險不是效益型險種,從產品開發角度來看,一個產品的投保規模越大,開發成本才會被分攤得越低。保險公司選擇研發慈善保險,不去做更有市場效益的事情,這本身就是保險公司機會成本的選擇,而保險公司研發慈善保險本身就是一種社會責任擔當。”
另外,保險產品受到相關機構監管,有著最低銷售件數即最低銷售額的要求,慈善保險作為新生事物,社會公眾接受需要一個過程,前期所有參與慈善保險項目的主體都投入了很多精力和成本去培育市場,因此在市場培育階段和監管規定方面存在一個賽跑。
暴棟表示,投保人無論是從銀行還是其他渠道在市場上購買普通保險產品,銷售業務員都會有傭金。目前,慈善保險銷售的業務員沒有傭金,屬于公益志愿行為。
暴棟認為,一些保險公司對“慈善保險”意愿不強也可以理解,因為在前期培育市場階段,保險公司會承擔大量的開發成本,如現有成熟渠道的合作模式,一般需要有現存的客戶資源保底才愿意做,但慈善保險處于起步階段,前期投入成本需要覆蓋,會給一些保險企業帶來壓力。
記者通過網絡檢索發現,除了今年7月這單慈善保險外,6月12日,中國人保壽險為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慈善捐贈人辦理了“中國人保壽險大愛傳世終身壽險(分紅型)”產品投保,現場向慈善組織交付慈善保險合同。
根據慈善保險的規則,慈善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人應為同一人。目前,慈善保險剛推出,僅在北京市和廣東省兩地市銷售,在這兩地工作生活的公眾都可以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