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社會組織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四川出臺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
為規范社會組織名稱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四川省民政廳日前制定《四川省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內的社會組織名稱作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管理辦法》共26條,主要將分散的與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相關的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進行歸集、總結和整理,并結合工作實際,對社會組織名稱的管理體制、組織形式、命名規則、字號使用、名稱申報、命名監管、不規范名稱處理等方面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管理辦法》提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本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管理工作;民政廳負責監督指導全省社會組織名稱管理工作,市(州)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轄區內下一級民政部門的社會組織名稱管理工作。
其中明確,一個社會組織只能登記一個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受法律保護。此外,社會組織名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準確反映其特征,具有顯著識別性、穩定性。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會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公益目的相一致。
《管理辦法》規定,社會團體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行(事)業或者會員組成、組織形式依次構成。異地商會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原籍地行政區劃專名和“商會”字樣依次構成。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事)業領域、組織形式依次構成。
其中特別提到,本省社會組織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西南”“巴蜀”“川渝”“西部”等超出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范圍字樣。
《管理辦法》規定,社會組織名稱中的行(事)業領域應當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學科分類標準和社會組織的主要業務等標明。社會團體名稱中的會員組成應當根據國家職業分類標準、會員共同特點等標明。沒有相關規定的,社會組織可參照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表述。行(事)業領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優秀”等具有誤導性的內容或文字,但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中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省”“全市”“全縣”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事)業領域限定語,并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對于社會團體名稱,《管理辦法》明確,其應當以“協會”“商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聯合會”等字樣結束。學術性社會團體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學會、研究會;行業性社會團體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行業協會、協會、商會;專業性社會團體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協會、促進會;聯合性社會團體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聯合會。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提出,社會組織一般不得以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政治活動家的姓名命名。社會團體名稱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確有需要的,僅限于在科技、文化、衛生、教育、藝術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杰出人物。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以自然人姓名作為字號的,需經該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號的,該名人應當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杰出人物。
對于社會團體、基金會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該辦法明確提到,應當冠以其所從屬社會組織名稱的規范全稱。社會團體、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全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