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兩淮鹽政中的社會救濟
揚州保存較好的清末民初鹽商住宅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兩江總督兼管兩淮鹽政劉坤一治理鹽政的奏折
自漢代起,兩淮地區一直是我國海鹽的重要生產地,是歷代王朝賦稅的重要來源。至清代,兩淮的巨額鹽課在國家財賦收入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兩淮行鹽,國課攸關”,不僅維持著清王朝這臺古老機器的運轉,甚至關系到清王朝的命運。
然而,兩淮灶民的生存環境異常惡劣,兩淮地區在古代一直是“濱海斥鹵之地,地號不毛”,被迫在這里充當灶丁的,一般都有政治或經濟原因。古代兩淮自然災害也很頻繁,據不完全統計,僅在乾隆統治的六十年中,兩淮地區的鹽場就發生自然災害32起,其中以水災最為嚴重。水災時,灶民們只能靠人工堆成的潮墩避難,但潮墩并不能保證灶民的安全,大災年份,甚至會出現灶民“無戶報災,無丁領賑”的慘況。
因此,在進行嚴格管理的同時,兩淮鹽政的大小官員們并沒有忘記在萬不得已的時候對灶民們施以必要的救濟。
清代兩淮鹽政中的救濟體制
如果從歷史的高度來看待清代兩淮鹽政中的社會救濟體制,我們不難發現,還是比較完備的。
清代的兩淮鹽政中社會救濟的方法措施很多,救濟的覆蓋人群也較廣,我們可以根據不同標準進行分類。按實施救濟的主體來分,可分為朝廷的政策性救濟、民間的互助性救濟;按實施救濟的時間來分,可分為長期的穩定性救濟、臨時的突擊性救濟;按實施救濟的物質來分,可分為貨幣救濟、實物救濟;按實施救濟的方式來分,可分為有償救濟、無償救濟等。
朝廷的政策性社會救濟是主體。其中有些是長期的,也有臨時的;有些是有償的,也有無償的。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根據災情嚴重程度“或蠲或賑”(蠲,豁免、減免、緩交鹽課;賑,救濟)及對確需救助的人群實施一些優惠政策。前者的例子很多,如康熙五年,“呂四場蕩地沖塌大半,又兼潮災,男婦淹沒,僅存百余丁,責其納二千余兩額課,勢所不能。今免輸一半。”康熙三十八年,巡鹽史卓琳上奏,“以白駒等十四場水災,請豁免三十七、八兩年應征折價鹽課三萬三千六百九兩有奇”,后“奉旨依議”。雍正一年七月,“通泰淮三分司所屬豐利等二十九場悉被潮淹”,災情極重,僅“白駒、劉莊、廟灣、伍佑、新興、板浦六場共計溺死四萬九千五百五十八口”。兩淮鹽政官在上報朝廷批準后,除將“未完折價錢糧四萬余兩悉行蠲免”外,還“隨欽遵支鹽課銀一萬五千兩”,按“被災輕重、人口多寡’進行賑濟。“至重者,每大口賑銀一兩一錢二分,每小口賑銀五錢六分;次重者,每大口賑銀六分九厘,每小口賑銀二分七厘”。有些受災較重的年份,除蠲免鹽課外,還根據各灶場的災情給予實物賑濟,“每大口月給米一斗五升,小口減半”。倒塌的房屋給銀修理,“草房每間給予銀四錢五分,瓦房每間給銀七錢五分”。‘淹斃、壓死的男婦丁口”,亦給銀兩善后,“每大口給棺殮銀一兩,小口減半”。如乾隆十二年七月,通泰淮三分司所屬二十五場遭災,除‘蠲免乾隆十二年應征十一年折價銀七千九百七十五兩有奇”、緩征當年鹽課外,撫恤賑濟“共用銀四萬九千二兩有奇”,“坍房修費計銀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八兩一錢,棺殮之資計銀六百八兩”。后者的例子也有一些。如清王朝要確保兩淮鹽課收入,對私鹽查緝很嚴,因為“疏銷首重緝私”,但對確需救助的人群卻實施了優惠的政策。“兩淮止有貧難小民,許其負鹽40斤,并無老幼之分,應照浙例,于貧難小民60歲以外、15歲以內以及殘廢者,許其于不銷官引地方負鹽四十斤,易米度日。”在鹵氣下降、不便煎曬的春寒兩季,兩淮鹽政官則動用公款供“生計拮據”的灶丁借領,“春借冬還,不必加息”,避免了他們“重利借貸”。乾隆十六年十月,兩淮鹽政官吉慶“奉上諭”,在“公項內”動用白銀數萬兩無息借貸給灶丁。此外還有“寒付”。為解決貧苦灶戶‘無蓋藏”之苦,在冬令之時,用庫銀預支來年鹽價,以“藉資濟灶”。
民間的互助性社會救濟是必要的補充。兩淮灶民皆為“貧難小民”,實施這部分救濟的主體應是鹽商。因為“灶賴商運,商賴灶煎”,相互間實為“唇齒相依”,所以把兩淮鹽商出資的救濟稱為“民間的互助性社會救濟”。其主要形式有捐資賑災及捐資興辦各種救助性質的慈善機構。
在清代,當兩淮灶場頻繁發生的自然災害時,鹽政官們十分注意利用兩淮鹽商的財力來賑災。康熙三十年及四十九年,“并茶場先后被潮,共坍缺蕩地折價銀一千八百一十二兩有奇,貧灶無力完納,淮南眾商情愿代輸。”乾隆十一年九月,“淮商眾商程可正等以今歲河湖盛漲,公捐銀二十萬兩。”“乾隆十八年秋,通泰淮三屬被水,兩淮商人捐銀三十萬兩。”乾隆三十六年七八月,“海屬之板浦、徐瀆、中正、莞瀆、臨港、興莊等場及通屬之余東、余西二場被潮水”,淮南北眾商“于通海二倉中借谷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余石給息一月口糧,秋成后公捐買谷完倉,不銷正額。并海屬三十六年壓征三十五年分折價未完灶欠一萬三百八十余兩,淮北眾商分帶捐完,以紓灶力。”查《兩淮鹽法志》的《捐輸門·助賑》,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以兩淮鹽商為主體的民間互助性社會救濟為有效地發揮其作用,還捐款設立了一些長期的或臨時的救助機構。這些救助機構主要有鹽義倉、流所、殘廢局、育嬰堂、施棺局、義渡、救生船、粥廠、書院等。這些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救助機構,統治者們稱,“舍商捐,更無他策。”
鹽義倉的作用是積谷備賑,賑濟對象是灶民。其方法是“每年于青黃不接之時,照存七糶三例,出陳留新;米貴時,平糶;倘地方有賑濟之用,題請動支”。清代鹽義倉始建于清代康熙十八年,而兩淮鹽義倉則建于雍正三年,時,兩淮鹽商共捐銀二十四萬兩,鹽院撥公務銀八萬兩建倉,四年正月,雍正帝賜名為“鹽義倉”。從此,鹽義倉一直存在并有所發展。清代兩淮的鹽義倉較其他地區的鹽義倉相比,有以下特點,分布的范圍廣,設立的數量多,谷米的儲量大。兩淮灶場內共有鹽義倉九個,另有揚州府治四個。谷倉儲藏谷米最多時達688萬石。其中最大的為鹽城倉,額定儲藏量為5.8萬石。據史料統計,自雍正四年至道光年間,兩淮鹽義倉在一百多年內就以不同的形式(賑濟、平糶、出借)動用了65次,其中賑濟的有34次。實際救助時,采取的方法是先動支義倉谷米賑濟救急,后在糧食收獲之時由鹽商支付銀兩買谷米完倉。發放的標準為“每大口月給米一斗五升小口減半”,且谷米搭配。賑濟時間則視災情的程度,有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不等,最長的賑濟時間達五個月。如“雍正八年六月二十一、二等日,沿海風潮”,通泰淮三分司灶場均遭災,后“廟灣等處五場查明男婦大小四萬二千六百一十口,賑濟三個月,按一米二谷核給,共動用倉谷三萬二百五十石有奇”。
由兩淮鹽商捐資興辦的棲流所、育嬰堂(在東臺興辦的稱保嬰堂)、殘廢局(也有稱普濟堂、同善堂)則是按救助對象的不同特點而設立專門救助機構,其功能與今相似。在清代,兩淮鹽商還捐資興辦了專門以“矢志、孤苦無依”的女青年為救助對象的崇節堂、立貞堂,這種機構帶有明顯的時代痕跡。
至于兩淮鹽商捐資設立的施棺局、義渡、粥廠書院等慈善機構,其作用從名稱可以想見。
清代兩淮鹽政中的社會救濟的主體及效果
實施兩淮鹽政中社會救濟的運作主體應該是以兩淮鹽政官為首,包括負責各場煎務的大使在內的大小鹽官們。
朝廷的政策性社會救濟自不必說,即使以兩淮鹽商為救濟主體的民間互助性救濟,兩淮大小鹽政官員們在其中也起了極大的作用,尤其是在資金的籌措上。
清代的兩淮海鹽為國家專營,在較長的時期內實行的是官督商運商賣。由于淮鹽的質量上乘,銷售的引岸又廣,時稱“六省行鹽”。豐厚的利潤,使鹽商們趨之若鶩。彼此為爭奪營運、銷售權的競爭激烈。為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兩淮鹽政甚至采取在驗明鹽商資金的前提下,用抽簽來決定運銷順序的方法。另一方面,鹽商們在運銷淮鹽中也收入頗豐,積累了一定的財富。所有這些,都是兩淮鹽政得以調用鹽商的財力、也是兩淮鹽商愿意(或被迫)用自已資金來進行社會救濟的現實基礎。
鹽政官籌措兩淮鹽商資金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把救濟所需的資金分解到“鹽引”中去,即每引加捐若干,按引捐助。這是一種帶有強制性質的攤派。另一種是根據賑濟及其他需要,動員鹽商們一次性捐獻。前一種方法為常用的方法,如同治十三年,因賑濟,“淮南每引捐銀八錢,淮北捐銀六錢”。后一種方法為突擊性捐獻,這種捐獻常常伴隨“議敘”(賞賜官職,均為虛銜)這一鼓勵措施。如乾隆七年,“淮商汪應庚以淮揚水災捐銀六萬兩,兩淮商人黃仁德等公捐銀二十四萬兩,奉旨著加恩議敘”。乾隆十一年,“淮南商眾程可正等以今歲河湖盛漲,公捐銀二十萬兩,……按各商銀數之多寡分別敘議”。就“議敘”這一獎勵措施來說,也有一些規定。一是“捐銀不足五百兩者例不議”;二是賑捐邀獎,所賞賜的官職“均不得逾五品”;三是經賑捐、已得到五品官職賞賜的鹽商再行賑捐時,可將所得獎賜“移獎弟子”,但“不準移獎異姓”。兩淮鹽政官們就是依靠這軟、硬兩手,采取長、短期結合的方法,為兩淮灶民的民間性社會救濟籌措了大量的必需資金。
兩淮鹽政中社會救濟實際效果評估。一方面,我們要充分估計其積極意義。以扶困濟危為特征的社會救濟無論在何種形態的社會里,都是社會矛盾激化的緩沖器,尤其是在少數人富有,富得流油;多數人貧窮,窮得一無所有,窮得無以為生的時期,社會救濟顯得尤為重要。因而清代兩淮鹽政中的社會救濟,對于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穩定、維護兩淮海鹽的生產的正常進行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們也要看到,在生產力水平異常低下、社會制度極其腐朽的清王朝,這種社會救濟所起的作用究竟有限,它只是一種“頭疼醫頭、腳痛治腳”的應急性措施;在多發的自然災害面前,也僅是一種消極的、被動的措施。既不可能有效地抗御自然災害,從根本上改變兩淮灶民的悲慘命運,也不可能徹底地解決社會矛盾,從而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
(據《鹽城工學院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