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資興學褒獎條例 ——近代中國第一部慈善捐贈法規
南洋華僑陳嘉庚自民國初年就多次捐資,計達數十萬元,先后創辦集美小學、師范及中學及同安縣屬男女小學,并設立集美基金;自1920年起,他又與多人捐資籌建廈門大學,十余年間慨捐400萬元。圖為1921年4月6日,廈門大學借集美學校即溫樓開校
中華民國肇建后,北京政府頒布了《捐資興學褒獎條例》《義賑獎勸章程》《褒揚條例》等多部褒獎慈善捐贈行為的法律法規。其中,1913年頒行的《捐資興學褒獎條例》,作為近代中國第一部有關慈善捐贈方面的專門法規,經北京政府數次修訂完善,成為民國時期社會救濟、衛生、水利等領域同類法規的藍本。事實上,該條例不僅在立法學上極具藍本意義,且在民國教育史、慈善史上也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立法動因
一是促進新式教育發展的需要。1911年辛亥革命巨變,給新式教育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中華民國甫建立,南京臨時政府、北京政府就先后進行了一系列適應資產階級需要的教育改革,頒行了“壬子癸丑學制”,建起一個更加完整的學制系統,這就為民國初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據北京政府教育部統計,1912-1913年,全國各類學校總數從87272所增至108448所,學生從2933387人增至3643206人。在短短兩年內,全國學校數量和學生人數增長迅猛,一方面反映出新式教育蓬勃發展的態勢,另一方面則表明它亟需新政府投入更多的教育經費,以保持其良性發展。然而共和肇基之初,國家財政十分困窘,教育經費尤為困難。為激發民眾的捐贈熱情,民國建元后,教育部即開始醞釀制訂褒獎捐資興學法案,并明確立法旨趣為“獎勸人民捐私財襄公益,借補國家財力之不逮”。
二是促進政權更替后法律銜接的需要。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之際,因各項法律未及制訂頒行,曾規定所有前清施行的法律,除與國體相抵觸者外,都得以暫行援用。與此同時,各省為興學捐贈者頻頻向中央呈請援例旌獎。在各省為地方紳民捐資興學請獎之案不斷呈報中央的情形下,民國北京政府及教育部迅即啟動了相關的立法活動,以彌補因政權更替帶來的法律空缺與不適問題,促進與前清法律的銜接。
三是完善教育法律體系的需要。民國初年,北京政府教育部在較短時間內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法規。但推進教育事業發展不能局限于教育領域內立法,還關涉到社會、經濟、文化多個領域,亦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期共同營造良好的法治社會環境。如果缺乏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相配合,或是不同的法律條文相抵牾,也將影響教育事業健康蓬勃發展。具體而言,在推進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充足的經費是最基本的保障。由此,加強慈善捐贈褒獎立法,將捐贈者的捐資興學行為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并施以獎勵,不僅是激發民眾捐資興學積極性、推進教育事業發展的一項必要的保障性舉措,也是呼應各項教育政策法規、進一步完善教育法律體系的內在需要。
立法內容
《捐資興學褒獎條例》的條文并不繁復,其言簡而意賅,主要內容涵括法規調整規范對象、捐資興學褒獎標準、給獎辦法、褒章執照圖式等方面。后經三次修訂,大抵為相關條款的變更與完善。
一是調整規范對象。1913年《捐資興學褒獎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以私財創立學校或捐入學校,準由地方長官開列事實,呈請褒獎。其以私財創辦或捐助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宣講所諸有關教育事業者,準照前項辦理。”由此而知,捐贈主體為國民,受贈對象除學校之外,還可為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宣講所等相關教育機構。1914年,教育部提出修正建議,同年10月公布了修正條例。第一條增列一款:“華僑在國外以私財創立學校或捐入學校,培育本國子弟,準由各駐在領事開列事實表冊,詳請褒獎。”第三、四條則規定私人結合之團體、遺囑捐資或捐資者未得褒獎而身故時,“其款逾千元者,分別獎給一、二、三等褒狀;至一萬元以上者,得獎給匾額”。這樣,作為法規調整規范對象的捐贈者,其內涵更完備、外延更周全,不再局限于定居國內的公民,也包括旅居國外的華僑,且由自然人擴大到法人。此后,1918年、1925年兩次修訂《捐資興學褒獎條例》,均沿用上述界定,僅在褒獎等次上對捐資款額有所調整。
二是捐資數額褒獎標準。1913年《捐資興學褒獎條例》對捐資數額分為七等,分別給予不同的褒獎。具體言之:“一、捐資至一百元者,獎給銀質三等褒章;二、捐資至三百元者,獎給銀質二等褒章;三、捐資至五百元者,獎給銀質一等褒章;四、捐資至一千元者,獎給金質三等褒章;五、捐資至三千元者,獎給金質二等褒章;六、捐資至五千元者,獎給金質一等褒章;七、捐資至一萬元者,獎給匾額并金質一等褒章。”該條在1914年修正條例中基本沿襲,僅將金質、銀質褒章改為金色、銀色,以便與此前頒布的《褒揚條例》規定相符,而1918年、1925年條例則刪去其中第七款。
三是給獎辦法。最初,條例對捐贈者的褒獎按其捐資數額多寡分為褒章、褒狀和匾額三種,而私人結合之團體以及遺囑捐資或捐資者未得褒獎而身故者,則只授予褒狀、匾額。褒章材質原有金、銀兩種,1914年修正案將其改作外觀色澤為金、銀兩色,亦按捐資多寡分三等授予。而條例迭次修訂,主要涉及一般褒獎、特別褒獎、團體捐資與遺囑捐資等方面內容。由于捐贈主體不同、捐資數額多寡以及應授褒獎等第的差別,各條例所訂褒獎辦法在程序、內容上亦有所異。
四是褒章及執照圖式說明。《捐資興學褒獎條例》在1913年首次公布施行時,于附則中規定了褒章名稱及執照圖式。褒章謂之“嘉祥章”,“中列篆文‘羊’字,周環嘉禾”。其釋義說,興學為“國之祥也,故取羊”,而羊是溫和慈愛的動物,“凡善、義、美、養等字,皆從羊,茲取之以喻興學之士”。周圍飾以嘉禾,則為國徽象征。同時,附則標示了三種不同等次褒章的直徑分寸大小,并規定褒章綬帶顏色及佩用儀式,即綬帶由紅、白二色相間,共五列組成,褒章應佩帶于上衣左襟之上。另附有褒章、匾額執照和褒狀格式,執照或褒狀先填寫捐資者姓名,隨后在空白處詳記其捐資興學事實。
實施效果
北京政府《捐資興學褒獎條例》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勵民眾捐資興學,發展文化教育事業,縱觀該條例的頒行、數次修訂及其十余年的實施情形,應該說已達到其立法初衷,為民國文化教育事業、慈善事業發展發揮了推進與保障作用。
其一,激發了民眾的慈善捐贈熱情,捐資人數和款額總體呈增長趨向。
《捐資興學褒獎條例》自1913年“公布以來,各省報部援例請獎之案歷有多起”。據教育部統計,僅條例實施的當年,全國各省捐資興學在千元以上者有250人,捐資總額為784622元。這表明,民國政府剛剛肇建即以立法形式褒獎捐資興學者,此舉深得人心“,資鼓勵而昭激勸”之效很快彰顯出來,產生了良好的示范效應。慷慨解囊、襄助教育之舉在民初地方社會蔚成風習。
從捐資人數上看,江蘇、浙江、山東、直隸、廣東、福建、江西、奉天、湖南、安徽等省居全國前10位,其中蘇、浙兩省最多,分別為331人、247人;就捐資金額來論,江蘇、浙江、直隸、山東、安徽、湖南、奉天、廣東、福建、吉林等省居前10位,蘇、浙兩省亦遙遙領先,均超過200萬元。
民國時期,不乏捐贈較慷慨的富商巨賈,他們捐資興學動輒成千上萬元,固然是慈善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而普通民眾資財有限,捐獻款物也許并不算多,但其素受樂善好施風習浸染,常懷積德行善之心,所蘊藏的捐贈熱情與能量卻不應忽視,集腋成裘,積沙成塔,這些小額捐贈積聚起來,猶如一股股涓涓細流匯成的滔滔善源,它同樣有助于推動民國教育事業的興盛與發展。有研究表明,民國前期,全國每筆興學捐款額平均為5044元,超過此平均數的僅蘇、浙、皖、滬、湘、豫等6省市,一般捐款數額并不太高。正緣于普通民眾涓涓細流般的捐贈,慈善教育事業才將更可持續地發展,更為綿長久遠。事實上,眾多捐資興學者家境并不殷富,卻富有仁心善念,樂善好施。如湖南永順孀婦王丁氏、王謝氏、王瞿氏等人,1912年捐贈亡夫遺產開辦勵志高等小學,后來又縮衣節食,陸續捐助兩千余元充作辦學經費。此類事例在民國各地并不少見,其事可嘉,其情感人。據民國期刊報道,至1915年4月,湖南省已有6縣23人捐資興學獲得教育部褒獎。
從時序上分析,1913年《捐資興學褒獎條例》明確了法律適用的溯及力,因而民國元年前后受褒獎者人數眾多,捐資數額形成井噴之勢。據北京政府教育部統計,因清末宣統二、三年捐資興學而受褒獎者累計117人次,捐贈額為62萬余元;1912年驟增至488人次,高達225萬余元,為民國前期捐資興學褒獎情形的峰值。顯然,這是該條例規定的法律溯及力所致,后來條款修訂改自民國元年起,1914-1921年間,全國捐資興學便呈現出穩步發展的常態,每年捐資受褒獎者大約在百人左右,捐資額大抵在20-60萬元之間。此后,經濟衰退、社會動蕩等因素也影響到該條例的實施成效,捐款隨之減少。
其二,改善了基礎教育的辦學條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捐資興學褒獎條例》頒布后,各省捐資興學的善舉頻頻,或以私財創辦學校,或捐贈款物充當辦學經費,“于振興教育頗多效力”。如江蘇東臺人蔡映辰,在清光緒、宣統年間就曾捐資創辦或倡辦啟秀藏書社、栟茶市公立啟秀初高兩等小學、私立蔡氏女學、公立康莊初等小學等多所學校,以惠鄉民族人。民國以后,他又陸續創辦私立蔡氏幼志初等小學、栟茶市公立西區初等小學、公立滸陵初等小學,并接辦公立南區初等小學,還在啟秀小學內特設師范傳習所及蠶桑傳習所,“先后成就甚眾”,歷年畢業生及在校生近700人。蔡映辰身兼各校校長,極力經營,捐助籌墊經費,1913年病篤彌留之際,遺囑家人,將以前墊款及自置田產、股票等捐入各校,作為永遠基本產業,并以廣生油廠股本銀500兩的歲息捐為津貼,用于當地貧苦學生出外求學的補助費。綜上各項,蔡氏在民國初年贈總額合銀多達3萬余元。蔡氏屢捐資財,廣設小學,不僅改善了地方社會的辦學設施,且對啟蒙幼童及興學重教風尚也有倡率之功。民國前期,許多中小學校尚屬草創,經費支絀,如蔡氏等人的捐贈猶如雪中送炭,紓解了它們的燃眉之急,有助于改善教學條件,以維系教學運轉或擴大辦學規模。
1914年《修正捐資興學褒獎條例》規定,對華僑捐資興學一律由教育部給獎,以示優異。華僑捐資興學熱情逐漸高漲,在國內創辦起各級各類學校,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尤以閩粵兩省最多。如福建省,“據不完全統計,這個時期華僑創辦小學約110所。從1925-1927年,晉江縣120所學校中,僑辦和僑助的學校有53所,占46%;廈門在抗戰前有39所學校,其中17所都由華僑捐資創辦或助辦,占45%”。這僅僅是民國前期華僑捐資興學之一斑,其時華僑捐資興學范圍已從中小學逐步擴展到師范、中專、職業學校,乃至大學及教育基金,成為僑鄉教育事業發展最重要的推動力量。華僑慨捐興學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地方教育經費的不足,促進了僑鄉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華僑對民國教育事業的貢獻還不獨局限于僑鄉,其捐辦高等教育及創設教育基金,影響廣及全國,惠澤眾多莘莘學子。
(據《社會科學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