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兒童福利的理念與實踐研究(下)
中國兒童福利的實踐自古就有,不同性質和歷史文化傳統的國家在選擇應對兒童問題的方式時會表現出不同的內在邏輯和機制。系統研究中國古代社會兒童的生存狀態以及國家先后所進行的相關福利制度建設,探尋中國兒童福利制度發展的歷史演變規律,將有助于解決目前社會轉型帶來的中國兒童發展問題。
孤幼財產檢校保全制度
漢唐時期在處理涉及孤幼的財產糾紛案件時,審理的官員大多會原情度事,盡可能在財產分割時保障孤幼的生活和成長。在漢代律法中明確規定“疾死置后者,徹侯后子為徹侯,其無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簪褭后子為公士,其無嫡子,以下妻,偏妻子”。也就是說在爵位繼承中如果正妻無子女,“孺子”“良人”“下妻”“偏妻”等“妾”生子就是法定繼承人。家產繼承順序亦如此。即使是遺腹子也同樣享有財產繼承權,《二年律令》中的《置后律》規定:“其寡有遺腹者,須遺腹產,乃以律為置爵戶后。”
然而,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孤幼缺乏管理財產的相應行為能力,因此其家產往往會遭到外人或者宗親的覬覦。因此,宋朝產生了對孤幼財產進行事前保全的檢校制度。
官府對民產進行檢校最早見于唐高宗永淳年間,朝臣裴行儉病故后,高宗“特詔令皇太子差六品京官一人檢校家事,五六年間,待兒孫稍成長日停”。這一制度的初始意圖正是為了保全孤幼的家產,防止孤幼的權益遭到他人侵害,檢校孤幼家產官府代為保管,保管的期效是孤幼長成后具備接管家產的行為能力時為止。北宋年間,檢校孤幼財產設定為常制,元豐七年(1084)修令“孤幼財產,官為檢校,使親戚撫養之,季給所需。貲蓄不滿五百萬者,召人戶供質當舉錢,歲取息二分,為撫養費。”至此,檢校孤幼財產已經成為一項全國適用的法規,這一法規詳盡完備地規定了孤幼本人由親戚撫養監護,財產由官府檢校入庫,并且按照一定的財產標準提供給孤幼撫養費和日常所需。后經歷次修改,增加了允許估賣帷幔衣物、書畫古玩等財產、抵當者需有物力戶為保等條目,這樣更加有利于孤幼財產的運營、利用和管理。檢校制度既保障了孤幼的生活,又保全了其財產,反映了中國古代在保護孤幼權益時國家公權力的介入。
宗族發揮恤孤主體作用
中國古代是一個家國同構、家國一體的宗法社會。國家和個人的連接紐帶就是宗族、家族。宗族是古代中國的鄉土基層社會組織,整個古代中國的社會秩序都是在它的基礎上建構維系的。在宋代,張載更以“民胞物與”的理念擴展豐富了庇護同宗的歷史傳統,“民吾同胞,物吾與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高年所以長其長,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在實踐中主張擯棄親疏觀念,養老、慈幼、撫孤和濟貧,對同宗子弟甚至于天下之人都要一視同仁。因此明清以來尤為興盛的宗族除了具有掌握一定文化資源,具備一定的社會組織功能以外,還具有相互救濟的職能。其中宗族內的富裕家庭賑恤族內貧弱孤寡被認為是應盡的義務。
收養扶助孤幼。孤幼的收養扶助除了上文論述的由國家專門機構收養之外,還有宗族收養。《管子·入國》:“凡國都皆有掌孤,士人死,子孤幼,無父母,所養不能自生者,屬之其鄉黨知識故人。”也就是為了避免孤兒因無人照管而慘死溝壑,政府將無父母的孤幼,托付給鄉親鄰里撫養成人。漢代孤幼的收養主要存在于宗族內部的最為親密的父、子、孫三代家庭之間。唐朝時期對于孤幼的照顧,除了傳統賑給和收養機構,主要還是依靠宗族親鄰的收養看顧。因此,中國古代社會幼兒失怙后,第一順序收養人應是爺、伯、叔等近親,無近親則由鄉里本宗族之內的人負責養育,前兩者都不具備收養條件,最后才是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收養。收養后定期給付孤幼錢糧等直至成年,并且資助其成家立業。
大力推廣教育救助。中國古代設立的太學、國子監等高等教育培養只有極少數人才能享有,蒙學等初等教育的完成基本上就是由宗族來實施的。宗族通過建立莊塾、家塾或私立學校,積極為本族子弟提供讀書入仕的機會。明清時期施氏義莊設家塾,“凡族中幼稚子弟均可入塾肆業,俾受普通教育”。還資助住所離莊塾較遠的幼童另外“擇師附學”。同時還通過資助學費、免收學膳費、補貼獎勵應試升學等舉措鼓勵子弟求學入仕。有的宗族還特設恤孤家塾,免費讓孤幼入塾讀書,并在他們出塾謀生時贈送“衣履之費”。教育的內容先從“孝”“善”等社會基本倫理道德的教授和灌輸開始,繼而習讀《朱子小學》及四書五經等儒家經典。除了基礎應試科舉的教育內容之外,同時還因材施教,針對資質平平的學童施行重在營生之計的職業教育。
佛教助推兒童救助事業
中國本土的道教從老子到莊子都主張勸人向善,要求人們“樂以養人”“周窮救急”,之后的道教教義更是詳細列舉了種種符合人倫的善舉,如“積德累功,慈心于物,忠孝友悌,正己化人,矜孤恤寡,敬老懷幼”等。佛教的思想和活動潛移默化影響了中國的慈幼文化。佛教布施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廣施財物賑濟貧困危難,通過興立佛圖、種田造林、祛病醫疾、造船修橋、鑿井得飲等行動廣施福田。其中以貧病、孤苦為救濟對象的悲田,對傳統中國慈幼恤孤的慈善事業影響深遠。
隋唐時期的悲田養病坊起初是寺院設置的民間慈善機構。最初只設于帝都長安及東都洛陽,后來廣泛設立于全國各道諸州。武則天長安年間(701~704),專門“置使專知”,成為由國家統一管理,佛教寺院協力管理的“寺理官督”悲田管理模式。北宋之后歷朝皆沿用隋唐悲田養病坊舊制設置福田院,福田院在慈幼恤孤方面發揮了撫養孤兒、醫療看護病兒、收容乞兒等多種增進兒童福利的社會功能。首先,收養孤兒、乞兒。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4),朝廷頒布詔令讓京城悲田養病坊收管京城乞兒。北宋初年京師設置了東、西福田院,宋英宗時增設了南、北福田院,收容老疾孤窮丐者。福田院收養人數也不斷增加,收容人數從300人增至1200人,并且在遇到饑荒寒雪的時節還會增加人數。如神宗熙寧二年(1069)京師寒雪,特下詔:“老幼貧疾無依丐者,聽于四福田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南宋年間,養老和慈幼實現了分坊管理設置,專門為“為貧而棄子者設”慈幼局、嬰兒局。其次,醫療看護病兒。祛病醫疾是“七廣布施法之一”,佛教僧人十分重視施藥治病這種功德的修為。許多高僧精通梵醫和中醫,經常在寺院或者附近村落行醫問藥。佛教教義明確規定佛教寺院和僧人對外施藥、施食、照顧病人等方面的行事準則,并且特意提到照顧有病的嬰兒要“慈心施之,勿望后報”。當然,佛教寺院在慈幼恤孤方面的貢獻不僅僅只是福田院這些功德,還有就是佛教寺院的其他社會救助活動也給各朝各代的兒童帶來了福澤。
佛教寺院的福田院經濟來源有多種渠道,如官府供給、官置本錢的利息、寺院收入以及信眾的供施等等。唐朝時期,悲田養病坊的經營采取“官收本錢,收利給之”。宋英宗時詔令:“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后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并且規定凡是鰥、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之,沒有戶絕房屋,則以官屋居之,以戶絕財產充其費用,不限月,依乞丐法給米豆,費用不足,則給以常平息錢。另外,隋唐以來佛教寺院經濟的繁榮為福田院的社會救助活動提供了經濟上的強大后盾。
總之,對孤幼的宗族救濟、宗教救濟和國家救濟既有一致性,也存在差異。三者都積極保護兒童的基本權利,體現了仁愛憐恤的人道主義精神和維護家庭、社會和國家的穩定與安全的共同訴求。但是宗族、宗教的恤孤形式更加豐富多樣,便捷及時,節約成本,在古代中國慈幼恤孤、保護兒童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中國古代慈幼恤孤的政令法律與實踐運作是建立在農業經濟和宗法社會的基礎之上的。在清末以前的中國社會,文化與道德的主流社會價值觀都以孔子所倡導的儒家文化為核心,而儒家文化核心在于強調家庭的觀念,這種以家庭為核心的社會價值觀造就了傳統中國家庭福利保障模式的盛行。傳統中國家國同構的社會形態造就了這段歷史時期慈幼恤孤文化的某些特色。其一,傳統國家是家的延伸和擴大,擁有普天之臣、率土之濱的君主就是全天下人的家長,慈幼恤孤是“安撫子民”“哺育百姓”的行政策略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其二,在兒童是家族香火延續的觀念影響下,撫養照顧兒童的責任主要由家庭或者宗族來承擔。其三,宗教救助也發揮了積極的補充作用。
(據《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