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社會救助體系
明清時期的徽州,人多地乏,自然災害頻發,貧民饑民眾多,徽州社會各界為救貧饑民倒懸之苦,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社會救助體系,使傳統徽州社會始終相對穩定。
明清徽州貧人狀況
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稱的徽州,地處皖南腹地,群山環抱,地狹人稠。明清時期由于人口更為繁盛,以致產生巨大的人地矛盾,“生業于地者,十不獲一”。若遇水旱蝗疫等自然災害,則“樓宇傾圮”“稼禾無收”,米貴如金,貧饑民無數,死生難保。此類情形在徽州一些縣志文獻中俯拾皆是。
徽州人家本多居務儉墻,日再食,食惟饘粥,“貧窶數月不見魚肉”并不鮮見。甚或“子婦拮據……冬月多掘蕨根以充食,至夏麥登,則屑餼雜米,名曰干糧,戴星負薪,走市覓米,婦子忍饑以待,不幸為租家所奪,則數腹皆枵。”而災時“米價騰漲”使本來就地少糧缺“數腹皆枵”的徽州雪上加霜,生活熬煎。以上漲較少的明萬歷年間休寧“斗米一錢六分”為例,其時徽州地區的米價亦是全國的兩倍以上。由此可見,在災荒年份,明清徽州貧民生存狀態之艱難。災時徽州“災民、饑民的規模也較平常年景更為龐大”,即便是某些大宗大族內部,雖受到宗族的庇護,然而貧困族人也是“無處不在”。徽州貧人生活之窘迫可見一斑。
徽州社會救助的參與者與對象
就救助的參與者而言,為救貧饑民生活之窘迫,明清時期徽州官府、宗族、商賈、地方士紳等各界均積極參與和組織。
官方救助是徽地的社會救助的一個重要方面,其主要方式就是各類善堂機構和各種預備倉、常平倉的設立。有關研究顯示,這些官倉在明前期較為興盛。明代自朱元璋時代就開始在全國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備的倉儲體系,徽州各縣也陸續在永樂年間建成了各種預備倉、廉惠倉,每縣預倉不下4所,休寧縣竟達15所,積谷數在明弘治前達到高峰,全府預倉積谷達23萬多石。但由于官府倉儲制度的積弊,明中葉以后官倉腐敗嚴重,官方社會救助逐漸式微。除直接備倉賑濟外,官府還通過“勸諭”、獎勵“義民”的方式鼓勵紳民參與官府組織的賑濟活動。乾隆十六年,歙縣旱饑,知府何達善勸諭兩淮鹽商“捐糶”高達六萬金,“買谷積貯建倉六十間”。嘉靖《黟縣志·人物·義行》記載:正統九年,胡彥本出谷1200石,“賜刺勞以羊酒,旌為義民,仍免本戶雜泛差役三年”。景泰六年,胡志廣出谷600石,“建尚義坊”。弘治初,孫昌出谷1000石,“旌表尚義之門,建坊里閭,賜以冠帶”。官方的旌表鼓勵,推動了廣大紳民賑災的積極性。
宗族是徽州傳統宗族社會救助的主要承擔者。深受理學熏陶,宗族觀念濃厚“東南鄒魯”,救濟貧困族人對宗族來說是敦宗睦族的基本要求。正如歙縣潭渡黃氏所說:“族人乃一本所生,彼辱則吾辱,當委曲庇覆,勿使失所,切不可視為途人,以忝吾祖。”清代同治年間,祁門武溪陳氏族規也規定:“族內之人有貧富不等,如鰥寡孤獨之輩,族中有余饒者當拯助之。”為救助族人的不同困苦,宗族內部提供了包括義田、義倉、義屋、學田、義冢等多種類型的救濟措施。清道光祁門石坑張為鎮,“嘗捐貲修祠,又輸義田數十畝以恤族之孤寡”。清代婺源庠生江源進,“置……義豐倉,以貯倉谷,公之村內江、滕二族及異姓佃民”。清龍山貢生程涵輝,“嘗念族中子弟無力從師,文風未振,捐田二十畝倡興義學。”清橙陽江公寅亮,“捐置新馬墳山地以為義冢,村人德之”。
徽商也是參與救助的重要力量。徽商因其有雄厚的資本且出于朱子桑梓之地,他們自幼讀朱子之書,取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禮,皆敦宗睦族,愿意出其余資來捐輸賑濟。明天啟新安商人程春宇在其《士商類要》中寫道:“凡處宗族,當以義為重。蓋枝派雖遠,根蒂則同。仁人之恩,由親以及疏,篤近而舉遠,豈可視之如路人邪?昔范文正公為參知政事,所得俸祿必與宗族人共享之。嘗曰:‘吾不如此,將何面目見祖宗于地下。’又立義田以周宗族之貧乏者,是豈不可以為萬世親親者法哉!”這是一個商人親睦宗族內心的典型展露。休寧商人程維宗“從事商賈,貨利之獲,多出望外……且增置休歙田產四千余畝,佃仆三百七十余家。有莊五所:其曰宅積莊,則供伏臘;曰高遠莊,則輸兩稅;其洋湖名曰知報莊,以備軍役……;其蕆干名曰嘉禮莊,以備婚嫁;其杭坑名曰尚義莊,以備兇年”。如此類“賈有余財”而樂善捐輸之商賈“比比焉”。
地方士紳也積極參與社會救助,且地方士紳多為社會救助的組織者和領導者,他們一方面通過經費資助,另一方面親自辦理。明代國子生江九皋“性孝義,慷慨卓犖,同兄九萬重修合郡節烈祠,給楷、賑濟、置義冢、贍孤貧,義舉甚多”。清代歙縣東門官僚士紳許登瀛“置義田,設義學,乍興一族,澤被三黨。族中節婦孤兒,與出嫁守志,以及貧乏無依者,生有月糧,寒有冬衣,死有棺衾,葬有義冢,嫁有贈,取有助,莫不一一均沾其惠”。
就救助的對象而言,明清徽州各界的社會救助整體上涵蓋徽地一切貧民大眾。由于傳統徽州社會是一個宗族社會,某些宗族救助僅限其內部族人。
但有些巨賈大族,尤其是官府,其救助則面向社會,不局限于某個宗族內部貧困族人,而兼及族外一般貧民。清婺源縣庠生江源進置義豐倉亦“公之村內江、滕二族及異姓佃民”。歙縣人許禾“輕財好義,家族鄉黨多賴之”。如上文提及的佘文義在賑濟其族人的同時,“又市隙地數十畝為義冢,以安鄉人之不充葬者”。萬歷戊子年間,吳文光“糜粥以飼餓者,散錢米以活里人,施槥以掩道殣”。這里“鄉人”“里人”皆是鄰里鄉黨之一般社會貧民。
徽州社會救助的形式
社會救助過程中,明清徽州官府宗族紳商各界各盡所能,創造了各種救濟措施,在明清徽州社會形成了措施較為齊全、體系較為完備的救助體系。可歸納為災前預籌和災時賑濟兩個方面。
其一災前預籌,表現為建立各種濟善局、同善堂、濟養院類救助機構,設立各種形式積谷濟民的預備倉;興修水利以備旱澇等。
各類善堂局院等救助機構的設立歷史悠久,至宋代“尤為切至”,較前代亦規模宏遠。沿至明清,官民參與,機構紛立。預備倉的設立在明代始自明代洪武年間,官民均有參與,倉儲體系較為完備的,諸如預備倉、常平倉、義倉、社倉等均有大量設立。至明弘治年間休寧縣官辦常平倉達15所,徽州全府積谷竟有23萬多石,已有相當規模。但明中葉后因官倉的積弊式微而有民間資本介入的社倉、義倉漸興。清代預備倉之設立規定,“由省會至州郡俱建常平倉,鄉村則設社倉,市鎮則設立義倉”。作為清代官辦倉儲的常平倉主要設立于市州,然而由于鄉村僻遠,臨災開倉賑濟又須“詳報踏勘,往返察驗,未免后時”。而設于市鎮鄉村“積谷留本鎮備賑,永免協濟外郡”的社倉、義倉,乃補常平倉后時之不足。因而,明清時期社倉、義倉均得以更加較為普遍的推行,成為徽州災前籌備災時賑濟的重要手段。
興修水利是防治旱澇確保農業有較好收成的有效措施。明清時期徽州地區有許多堤壩塘堰的修建。《中云旱塘錄》中記有清婺源人王云峰公修建中云梅嶺塘堰的經過:“公倡捐首事,度水勢所浸,得田五千四百余畝,募谷二升分里人收其入。時康熙二十八年己巳一陰月也。八月始浚,間有怠沮,公乃請于官。十一月鑿石筑堤購田治圳,逆塘坑之流而入焉。明年三月蕆事,費五百貫三千文。”
其二災時賑濟。傳統徽州故地,臨災救助,措施齊備:開倉散谷、設義宅、輸粟平糶、施粥、施藥、施棺、置義冢、借貸、輸金納稅、補還積谷等不一而足。
開倉散谷。常平倉、義倉、社會等各種倉儲之設立都是為了豐年積谷,歉年散谷。清代婺源江灣庠生江源進,“置大廈為義豐倉,以貯倉谷,公之村內江、滕二族及異姓佃民,豐積歉散”。
輸粟平糶。每遇饑荒,官紳商民皆有輸粟捐米,減價平糶。《沙溪集略·祥異》中記載,歙縣沙溪崇禎十二年“旱饑,里人捐米賑濟”。“康熙十一年旱荒,民掘地膚、蕨根以食,死者載途,知府曹公鼎望運米平糶助賑,知縣孫公繼位,設糜全活數萬人。里中亦批捐米石,減糶設粥,周濟族人。”“乾隆十六年辛未夏秋冬三時,亢旱,赤地千里,民饑食寡,斗米五錢,知府何公達善、知縣王公鳴勸諭捐賑減糶。”亦有商人平糶,民國《婺源縣志·人物·義行》記載了商人程一慶在歲饑之時,“減價平糶,遠近至者日數萬人”。
施粥。設粥廠賑濟是歷代常見的社會救濟方法,其源頭可追溯到《禮記·檀弓》中記載的戰國時代,衛公叔文子“為粥與國之饑者”,至明清沿用不廢。《沙溪集略·祥異》中記載明萬歷十年,歙縣“大饑,斗米一錢八分,知縣彭公好善助賑,里中煮粥賑濟。”明代徽邑橙陽江公東會,“輕財尚義,戊子歲兇,煮糜賑饑,全活甚眾”。“明崇禎十四年,大饑疫,道殣相望,歙邑南豐吳苣“同叔父震吉倡捐為粥,食餓者,全活數千人”。清嘉慶休寧商人汪社生“……天寒施粥于路……,敦善不怠”。
設義宅。為救濟流離失所的貧民,多數富戶大族設立義屋義宅以居之。歙縣鮑公立然,“棄舉子業,與兄業鹺于杭。里中營廣廈數處,任族人居之,不居其值”。上文“捐資濟貧,置義屋以居族人”的潘增壽、佘文義、汪元恂等亦皆如此類。
施藥、施棺、置義冢。徽地多水旱,并常伴疾疫。盡管自明代全國就有惠民藥局的普遍設立,但不可能滿足社會需求,因而每遇貧病疾疫眾多災民常無藥可施,無棺可斂,無以置冢。新安醫學昌盛的徽州故地,眾多名醫在平常懸壺濟世的同時,每遇疾疫流行便開館施藥,紳商大族亦有施棺及義冢之置。名醫張明徵“世精岐黃,業授太醫院官,后回籍開館施藥……四方踵至,應之不倦”。明代婺源大族曹某,“施藥、施棺、施湯茗,歲以為常”。清代橙陽江允暐“歲施槥數百口,以濟急難”。“因受傳統“死事如生事”觀念的深厚影響,“自唐宋以來,邱墓松楸世守勿懈”的徽州紳民在施藥施棺的同時,捐資購地,設立義冢,且較官府義冢興盛。
借貸、輸金納稅、補還積谷。輸金借貸是借貸的一種重要形式,明天順年間歙人許積慶,“委財利為外物,九族賈而貧者多惠貸,不望其息”。清乾隆十七年薦饑,候選道吳鑣“輸金贍族之貧者,凡三月,全活數千人”。義倉社倉除豐積歉散的功能外,亦有借貸功能。徽州各地的義倉、社倉多取法于朱熹,“然仿朱子之意而不泥其法,與邑中常平相輔而行。常平主積以備歉,社倉主貸以利農,取息不多,春夏之交農民籍以濟乏,而無告貸償息之苦。”此外還有替族人納稅供役,“代輸本圖積逋”,補還積谷(即替貧者補還多年積欠的租谷)的。如上文提到雍正年間,橙陽鎮江學為族人濟科,“郡邑薦饑,歲征積滯,族中貧窶,時迫催科,公出己貲六百緡以濟其困”。即是輸金替族人繳納積科的例證。
由上文可以看出,明清時期徽州社會救助資助者較多,并形成了措施較為齊全的救助體系,其官方與民間相結合,避免了因一方的缺失而導致整個社會救助的缺位。由于時代的局限,明清徽州社會救助體系亦存在諸多不足,尤為突出的是傳統徽州社會救助體系在明弘治以后多以宗族紳商等民間救助為主導,官方救助力度明顯不足。但這也使得民間救助勢力為代表的徽州巨賈大族出于敦宗睦族的考量迅速填補了整個社會救助的闕如,并且進一步達到了控制宗族,維護正常宗族社會秩序的目的。
(據《江淮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