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自殺干預與救助機制
民國時期正值社會轉型,在此背景之下,社會問題頻發。自殺問題是諸多社會問題之一,這一問題在南京國民政府前期非常嚴重。以1934年上海為例,當年自殺人數為2325人,平均每月自殺事件在200件以上,若每月以30日計算,平均每日發生7.6件,也就是說每天平均約隔3個小時,就有1例自殺事件發生。當年上海市總人口約為315萬人,自殺率為74人/10萬,而當今世界國際平均自殺率僅為10人/10萬。為了預防及解決這一問題,公共輿論、社會組織及地方政府進行了自殺危機應對,形成了三位一體的自殺干預與救助機制。
輿論干預機制
首先關注自殺問題的是知識分子,他們以大眾媒體為舞臺,展開了對自殺的討論,發表了對自殺的看法,表達了對自殺的態度,形成了一個以自殺為主題的公眾輿論空間。在這個公眾輿論空間里,他們就如何有效地防止自殺,從若干個層面提出了很多意見與建議。
在個人層面,有的作者從積極人生觀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主張個人要樹立民族主義的人生觀,或主張確定革命的人生觀,更多的作者強調個人奮斗;有的作者主張個人抵御洋貨,愛用國貨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自殺問題;有的作者認為提高心理修養可以預防自殺。
在社會層面,有的作者主張漸進改良社會,使得人人更適合居于其中;有的作者主張控制社會輿論,認為如果報紙減少自殺暗示,自殺亦會隨之減少;有的作者提倡教育以改良社會,認為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治本方法;有的作者認為單純的改良只是治標之策,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自殺問題,必須徹底改革社會制度。
在宗教層面,多位作者提出應該引入外來宗教或者恢復固有宗教,以利于自殺預防;還有學者希望大力提倡佛教,因為佛教是戒殺生。
社會救助機制
首先進行自殺救助的是各種社會組織機構及不同的社會力量,他們以自身的專業知識或者人道主義使命,展開了自殺救助。其主要表現為各地醫院對自殺者的救治,社會組織對自殺者的救濟。
各地醫院的救治。翻閱各地的報紙,發現自殺者大部分的自殺方式為服毒。主要是服用安眠藥、生鴉片、火柴蠟、安神藥水、來沙爾藥水等,這些自殺方法不是立時斃命,而是需要一段時間。他們被人發現后,除部分自殺程度不嚴重者在家處理外,大部分自殺者被送往醫院治療。
鄒韜奮在做記者的時候,聽說上海同仁醫院里每月因吞金或吞鴉片尋死來醫救的有數百起之多。再比如,上海市社會局的統計資料涉及多個單位,主要是由市內“各大醫院及救生局報告,間采報章之記載”,醫院如“仁濟、同仁、同德、寶隆、中國公立、上海各醫院以及紅十字會南北市醫院,可謂大部分已在于是”。
仁濟醫院在上海乃至全國都赫赫有名,是上海開設最早的西醫醫院。民國時期的上海仁濟醫院接受了大量的自殺者。據該院不連續的年度報告,1927年一共收了673個吞服鴉片自殺的病人,1928年收了831個病人,1931年醫治自殺者共計1155人,1933年共計1114人。1934年自1月至5月共431人,1935年1月至5月共521人。1936年6月的統計為男子自殺者55起,女子自殺者48起;7月份統計為男子自殺者57起,女子自殺者62起。抗戰勝利后,仁濟醫院只有1947年的數據,共有476例自殺病人。以上數據足以說明上海仁濟醫院在救治自殺患者上所付出的努力。
社會組織的救濟
進行自殺救助的社會組織主要有慈善團體、宗教團體、教育團體、同鄉團體以及專門的自殺干預團體。
民間多有慈善團體,他們或進行施衣施粥,或辦工廠救濟失業,或進行冬令收容,為減少貧民自殺和失業自殺做出了貢獻。有一些慈善團體收容了自殺未遂者。如寧波人陳英如來上海謀生無著,又無資度日,不得已在太古碼頭投浦自殺,被救后,由公安局函送淞滬教養院安插救濟。另外,上海各慈善團體積極地聯合起來干預自殺。1928年8月9日,由普善堂、救生局聯合發出通告,邀請各慈善團體機關開會,準備聯名請水陸公安局,多派巡邏船只,多派警員沿浦夜巡,并請各慈善團體集思廣益,提出預防善法。
上海的慈善機構除了“救生”之外,還實行“救死”。慈善機構中辦理撈尸掩埋的團體,有同仁輔元堂救生局、棲流公所、吳松救生局等。同仁輔元堂救生局的事業占了90%以上。該局每天有兩船開往黃浦江中撈尋死尸,裝回救生局攝影代領。如果一兩天內沒有人領取,就收斂埋葬,把棺材編號,以待家屬認領。該局自從開辦以后,成績可觀。據其報告顯示,四年來(1925—1928年),撈尸1610具,其中男子尸體824具,占全數的51.18%,女子尸體為81具,占5.03%,孩子的尸體705具,占43.79%。當然,這其中的尸首包括了自殺者的遺體。
有些宗教團體也加入了救濟自殺的行列。中華基督教信行救國十人團,懷著“基督教福音及其博愛犧牲救世”之精神,以“協助教會闡揚真理、喚起中華全民從事革心救人救國”為宗旨。該團設總團于南京,各地設分團。
有些教育團體亦加入到自殺預防中來。中華教育改進社雖然是一主張新教育的研究團體,但是其總的宗旨在育人與救人,自殺與其宗旨相悖。1927年3月,該社主任干事陶行知針對南京燕子磯風景處發生多起自殺現象,他樹了兩塊木牌,一塊寫:“想一想,人生為一大事來,做一大事去,你年富力強,有國當救,有民當愛,豈可輕生。”另一塊木牌上寫:“死不得,死有重于泰山,死有輕于鴻毛,與其投江而死,何不從事鄉村教育,為中國三萬萬四千萬農民努力而死。”很多游覽燕子磯風景的游客在他們的文字中記載了這一事實。
當時的同鄉團體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比如,在上海為傭的婦人王氏年36歲,有人問她借了20元,王氏“向索不還,反受所辱”,無奈家中無錢繼續生活,其又憂憤焦急,于是在外白渡橋投河尋死。水巡將她救起,送到了巡捕房。后來,紹興七縣旅滬同鄉會出資遣送這位婦人回寧波。此外,在中國,自殺有可能是一種報復性行為,同鄉組織也許為自殺者洗刷冤情。例如,四川女生劉廉彬在無錫自殺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四川同鄉動用人脈關系,為其積極奔走,幫助劉家打官司,以上海為中心形成了一個高效的同鄉救援網絡。
一些專門的自殺救濟組織也呼之欲出了。當時上海實業界的名人黃楚九在1930年創設了自殺救濟會。該會“專為自殺者謀自新之路”。所有開辦經費,黃楚九自愿首先擔負,并由所辦各機關,如日夜銀行、大世界、福昌煙公司、九福公司、中法中西藥房等共同擔負,每月經費二百元。創辦者考慮到“茲事體大,事務既繁,需款亦巨”,需群策群力才能夠成功。當時正起草章程,將定期邀集各大慈善家,共同發起。
政府控制機制
隨著許多惡性自殺事件的出現,新聞媒體的持續報道以及社會范圍的普遍關注,自殺現象也進入了政府的視野,其解決自殺問題的舉措主要包括自殺統計和自殺預防。
進行自殺統計。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對上海、北平、廣州、杭州、漢口等城市進行了自殺統計,上海尤其詳細。1928年,上海市政府鑒于自殺之風日盛,從8月起開始自殺統計1935年結束,歷時7年半。從1928年到1932年,涉及自殺者的自殺原因、自殺方法、自殺季節、自殺結果和自殺者性別的調查分類統計,1933年和1935年還增添了自殺者年齡的統計分類。
其他主要城市的自殺調查統計情形如下:廣州市政府對1928年、1929年、1930年的市民自殺進行了統計,歷年的統計數據發表在廣州市統計股編的《統計周刊》上,同時還公布在《新廣州月刊》上。杭州市的自殺統計從1928年開始,其數據登在杭州市政府主辦的《市政月刊》上,后來又在《杭州市政季刊》上發布。漢口市政府從1930年開始統計自殺人口,它的統計數據發表在《新漢口》雜志上。北平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也有統計數據,社會局的自殺調查發表在《北平市政府統計月刊》上,法院和公安局的調查統計數據由法律專家張鐵錚整理,發表在《晨報》上。
另外,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在1932年、1933年、1934年也對中18個省份和31個城市進行過自殺調查,其數據同時發表在國民政府的《內政公報》上。中央政府內政部的統計數據是根據各都市的公安局所報,其中漏報現象嚴重,導致數據粗糙而不完整。
消除自殺暗示。上海市政府與廣州市政府曾對當時報紙報道自殺產生暗示效應與報館提出交涉。1928年8月馬振華案發生后,上海市社會局還認為滬上各報對于自殺消息的記載“影響社會風化”。一方面要求報紙,“務宜萬分鄭重,如非構成司法案件,一概勿予登載”;另一方面即使要刊載,“勿為死者遽下同情之文字,宜就其事實,指陳解決之方,為后之同樣遭遇者開其努力奮斗之路”。1930年,廣州市政府也勸告各報館“以后如發生自殺事件,于可能范圍內,減少登載,如必要時,仍需從消滅方面著想,使得自殺觀念不至于深入到市民腦海,而覺得自殺之無益”。
除此之外,針對自殺的傳染性,兩地政府還嚴禁上映或排演有關自殺的電影與戲劇。比如,上海市社會局看到報紙放出廣告,有劇社迎合社會心理,先是排演,后又公開上演《吳和翠投江記》,且轟動一時。社會局查實后,于1928年8月18日發出禁止令,該劇不再演出。
注重輿論宣傳。地方政府利用地方大報或在政府內部刊物上連續發表文章,進行輿論宣傳。例如,上海市社會局曾經在《申報》《新聞報》《民國日報》《時事新報》等報紙上,還在社會局自辦刊物《社會月刊》和《社會半月刊》上,甚至在黨辦刊物《上海黨聲》上發表政府進行自殺預防的觀點、政策、措施。
樹立警告標識。1928年上海市社會局準備在歷年投浦較多之岸沿,樹立木牌警醒世人。在接下來的幾個月內,社會局第一批警告牌主要樹植于沿江沿河。第二批警告牌主要放置在通衢大道。類似的做法,其他城市亦有。如1930年漢口市政機關在長江附近樹立“嚴禁投江自殺”等標牌,并組織人手定時在長江附近進行巡邏,防止有人在此自殺。
控制藥物買賣。地方政府還對毒物或藥物進行嚴禁或管理。服用鴉片自殺在民國頗為流行,上海市政府認為當地“販賣鴉片眾多,購買鴉片便利”,足以引起自殺增多,繼而政府意識到“嚴厲的禁煙,有減少自殺的可能”。漢口市政府還頒布了一些關于禁煙的政令,預防吞煙自殺。北平市亦嚴禁毒品之販賣。
制定法律法規。20世紀30年代,國民政府頒布了《中華民國刑法》,其中第十六章《妨礙風化罪》中規定對婦女強暴、脅迫導致被害人因羞憤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二章《殺人罪》中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托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37年上海市教育部門鑒于學生自殺現象頻發,發出指令,指責學生自殺是學校的責任。要求各校訓育人員,對于學生平時切實訓導,并注意其生活,防范其自殺。
(據《甘肅社會科學》)